
采石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,依据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《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,风景区范围内要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,严守资源保护底线,坚决杜绝未审先建、违法施工行为。

《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,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后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在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,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风景区管委会意见。

《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,禁止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、污染环境、妨碍游览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。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,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、招待所、培训中心、疗(休)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。

《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,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体现地方特色。建设项目的布局、高度、体量、造型、风格和色调等,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,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保护好周围景物、水体、林草植被、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;施工结束后,应当及时清理场地,恢复环境原貌。

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,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,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、限期拆除,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凡计划在采石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、构筑物搭建、场地改造等项目,应当提前向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咨询、提交方案开展审核。
更多条例点击下面链接
“游”法可依(三)|办活动、拍取景、做经营!采石风景区文旅活动合规指南
“游法可依”【四】|守护采石风光 这些不文明游览行为将被处罚